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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改委关于南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听证会公告(第1号)

2024-08-19 16:42:10 作者 : 围观 :230次

水价调整的敏感期,让我们来关注这个专题: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南京市发改委拟于2024年9月组织召开南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

(一)听证会参加人。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27名,其中消费者18名(其中:主城区6名,江北新区、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各2名,另设替补消费者5名);经营者1名;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1名;专家学者2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1名;政府部门2名;社会组织1名。

(二)旁听人员。本次听证会旁听人员5名。

(三)新闻媒体。不限。

二、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记者的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参加人

1.消费者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产生,当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当报名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时,所缺名额由南京市发改委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

2.经营者参加人,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产生。

3.其他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参加人,由南京市发改委委托相关部门推荐或聘请产生。

(二)旁听人员

通过自愿报名产生,当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确定。

(三)新闻媒体记者

通过自愿报名产生。

三、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旁听人员的报名条件

(一)消费者参加人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市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了解南京市自来水价格政策情况。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能力,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4.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在第2次公告中,需要公布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5.自愿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旁听人员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市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在听证会上不进行发言、提问,并自愿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1.现场报名:2024年8月9日-8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工作日)。

2.网络报名:2024年8月9日-8月16日。

(二)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旁听人员报名,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新闻媒体记者,请携带记者证原件;填写相应的《报名表》。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8F102室。

联系人:丁叶 刘翔    联系电话:68787079、68787081

2.网络报名: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旁听人员报名,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南京市发改委政务网(网址:http://fgw.nanjing.gov.cn)下载相应的《报名表》,并按要求填写,同时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包括正反两面)拍照或扫描;新闻媒体记者报名,请将记者证原件拍照或扫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njgj2014@163.com,在邮件主题中填写“自来水价格听证会”。

特此公告。

附件:1.南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报名表

      2.南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听证会新闻媒体报名表

      3.南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听证会旁听人员报名表


水价调整政策解读

时间:2017-07-01 

以下问题适用对象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用户

 

1.此次水价调整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答:此次水价调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两个文件中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通知。

 

具体水价的调整方案执行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7〕114号)。

 

2、为什么缴纳的水费发票中没有显示调整后的水价?(为什么缴纳的水费发票中仍旧含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答: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7〕114号)文件的出台时间为2017年5月中旬。南京水务集团自2017年6月1日起抄表的水费启用新价格。而4、5月份已抄表的按原水价缴纳的水费,仍含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这部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在7月1日以后抄表的水费中以抵扣的方式退费。

 

3.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退费标准是什么?

 

答:本次退费的对象为2017年4、5月份已抄表的用户,退费金额为当期抄见的水量乘以公用事业附加费单价。

 

4、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什么形式退还用户?

 

答: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退的费用原则上在7月1日后抄表的水费中抵扣,不另外支付。

 

5、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在何时退费给用户?

 

答:此次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南京水务集团将在7月份正式启动退费工作,并预计将在2017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退费工作。

 

6、案例:

 

例1:小李家为单月抄表居民用户,5月份抄表度数为25立方米,小李来交水费时,缴纳的水费为:25×3.10+10(代收垃圾费)=87.5元,水费中仍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25×0.06=1.5元。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将在7月份抄表的水费中予以抵扣并在水费发票中明示。7月份小李家抄表度数为30立方米,小李应缴纳的水费为:30×3.04+10(代收垃圾费)-1.5=99.70元

 

例2:小王家为双月抄表居民用户,4月份抄表度数为25立方米,小王来交水费时,缴纳的水费为:25×3.10+10(代收垃圾费)=87.5元,水费中仍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25×0.06=1.5元。该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将在8月1日后抄表的水费中予以抵扣并在水费发票中明示。另,2017年6月份开始执行新价格,假设小王家6月份抄表度数为30立方米,小王应缴纳的水费为:30×3.04+10(代收垃圾费)=101.20元,水费中已不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例3:A公司为非居民用户,4月份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水费金额为3900元,5月份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水费金额为3900元。按规定,水务集团应退还A公司4月份以后抄表水费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应退金额为(1000+1000)×0.08=160元。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在7月份后抄表产生的水费中进行抵扣并在水费发票中明示。若7月份A公司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应缴纳的水费为1000×3.82-160 =3660元。另,2017年6月份执行新价格,假设A公司6月抄表度数为1000立方米,应缴纳的水费为1000×3.82 =3820元。


南京市“十四五”期间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遴选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我委开展了“十四五”期间自来水价格政策研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需对“十四五”期间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以下简称“价格政策”)开展稳定风险评估,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

南京市“十四五”期间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主要内容

通过从价格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的研究,对价格政策的利益相关者和推进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一分析,预测和研判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发生概率,最终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判定风险等级。

(三)成果要求

项目组最终提交价格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经费预算

不超过13万元,包含可能发生的出差费用及项目评审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和稳评实际工作经验,组建项目组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负责,并能够保证项目研究成果按期实现延伸转化或以政务信息等方式开发利用。

2.项目组负责人须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项目组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项目组负责人。

3.项目组的人员结构及专业配置须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与项目研究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

四、相关事宜

(一)申报期限

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5日

(二)资料报送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自身研究优势选择项目,认真如实填写《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研究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式5份并出具信用承诺书。申请书文本、资质证明及研究成果证明等材料须于2023年8月25日18:00前邮寄或送达至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项目遴选

报名单位超过1家,委托单位将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从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创新性、深入性、可操作性以及项目组的团队实力、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择优遴选。否则,将协商确定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于2023年8月31日前确定。

(四)知识产权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

(五)完成时限

承担单位接到遴选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正式确定项目方案和相关事宜。原则上承担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六)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8F103室    邮编:210019

联系人:孔志强   025-68787021    

附件: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研究申请书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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