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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水超标全年被罚上千万,启迪环境子公司特许权被收回!

2023-12-25 09:04:25 作者 : 围观 :23704次

2023年12月22日,启迪环境发布关于子公司重大经营变动的提示公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所属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具体详见本公告“一、包头鹿城水务所属项目情况”相关内容)收回特许权并受让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工作等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完成了交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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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被处罚1014万

 
根据启迪环境全年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多次收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指出环保部门在对包头鹿城水务相关时点现场检查时,发现COD、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多次超标,罚款金额共计1014万!其中具体处罚如下:
 
1)包头鹿城水务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 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602mg/L,累计超标倍数为 0.1204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罚款72.4万元。
2)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08mg/L,经计算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008mg/L,超标倍数为0.0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189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189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5)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6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23日总磷、2023年9月24日总磷、2023年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有超标现象,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1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438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0.03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40万元。
6)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4日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301mg/L,超标倍数为0.0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2万元。
7)包头鹿城水务在8月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 15207【2023】01 号、包环罚 15207【2023】03 号、包环罚 150207【2023】08 号、包环罚 150207【2023】17 号、包环罚 150207【2023】18 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时点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共处罚金89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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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被收回

 
2023年12月22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所属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具体详见本公告“一、包头鹿城水务所属项目情况”相关内容)收回特许权并受让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工作等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完成了交接协议。现就本事项涉及子公司重大经营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一、包头鹿城水务所属项目情况
1、项目规模及历史沿革:
2004年6月,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委托,包头市建设委员会与公司签署《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特许权协议》,该项目建设规模为20万吨/日,一期10万吨/日,回用水处理设计规模5.5万吨/日及配套管网。
 
2004年8月,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在政府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下负责具体实施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该扩建项目于2007年通水。
 
2014年1月,包头市人民政府与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签署《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对一期项目10万吨/日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二期扩建新增10万吨/日工程,项目建设总规模达到20万吨/日,特许经营期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年。
 
2、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沃土壕村
法定代表人:赵德强
营业期限:2004-08-09至2044-08-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764467604W
注册资本:22,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筹建、运营及管理,
水产品(生活饮用水除外)的生产及销售;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包头鹿城水务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包头鹿城总资产为62,395.39万元,负债合计28,497.0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3,898.30万元;2022年度营业总收入为6,964.57万元,营业利润为2,526.08万元,净利润为1,902.10万元。
 
截止2023年9月30日,包头鹿城总资产为55,875.69万元,负债合计21,559.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4,316.43万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5,453.50万元,营业利润为539.86万元,净利润为418.13万元。
 
上述数据以最终审计数据为准。
二、子公司相关重大经营变动的情况说明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对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授权,公司与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双方共同的意愿下,就终止南郊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磋商。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公司协商,双方初步达成一致。2023年12月22日,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署完成了交接协议,《交接协议》就包头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收回,并受让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工作的基础工作作出协定。
 
《交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乙方: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
鉴于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接手乙方名下的南郊污水处理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交接事宜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系甲方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正在推进的旨在解除乙方与包头市建设委员会签订的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特许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包括:《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特许权协议》《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II》),收回特许权,并受让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工作的基础工作协议。
 
2、甲方指定包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包头市再生水资源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接交方,具体接受乙方的交接,乙方向包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包头市再生水资源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接视为乙方向甲方的交接。
 
3、乙方交接的内容为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的生产运营(含全体在册员工、相应设备等),具体交接明细以乙方和甲方指定的接交方书面确认为准。甲方及其指定的接交方保证乙方目前全体在册员工岗位稳定;乙方必须保证在接收运营期间,履行原劳动合同,不得单方解聘员工或者调整员工岗位,并协助甲方并尽快完成劳动合同的重新签署和社保隶属关系的变更。自2023年11月15日甲方接手起,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的接手生产运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和收入、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及其指定的接交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排黄提标项目不纳入此次交接范围,仍由乙方继续实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接手运营。甲方应协调排黄提标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确保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甲方协调政府审计结果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应付工程款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并自审计结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付清该项目的工程款。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6、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紧密配合,加快推进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转让协议文本的确定、转让价款的支付等后续工作。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向乙方提供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明确授权甲方接手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排黄提标项目,与乙方签订转让协议,解除特许权协议,支付转让价款等),以确保其签署本协议和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特许权协议解除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其他事项说明
2023年12月7日,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包头鹿城水务下发了《关于对南郊污水处理厂资产预评报告尽快予以确认的函》,主要内容:
 
基于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回南郊污水处理厂需要,由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包头鹿城水务共同委托内蒙古中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包头鹿城水务运营的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及其他实物资产和厂区土地征收及相关费用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7月31日,评估原值为495,011,129.65元,评估净值272,268,522.98元。包头鹿城水务已对上述评估结果回函确认。
 
该项目评估情况以最终评估报告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根据目前公司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城管局签署并达成的关于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的交接事项,双方正开展审计及相关评估工作,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
 
鉴于BOT协议终止及后续资产交割及或有变更事项尚待各方进一步磋商及签署正式协议,该项目移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的法定审批及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郊污水处理厂BOT协议终止前相关事宜的函》;
2、《关于对南郊污水处理厂资产预评报告尽快予以确认的函》;
3、《交接协议》。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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