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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的可怕之处在哪里?污水处理厂夜间偷排污泥,负责人被行拘!

2024-01-02 10:28:40 作者 : 围观 :241次

 
近日,伊春市生态环境通报伊春市某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泥典型案例,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3.2万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12日行政拘留,具体工作人员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2023年6月,我局接到某污水处理厂员工反映,举报该厂晚上偷排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7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调查,厂院内有一口汇流井,井内有两个进水口和两个出水口,两个进水口是一期和二期的CASS池出水流入到该井,两个出水口是一个管道通往深度处理间,另一个管道由阀门控制与出水在线间相通。通往出水在线间的管道与原紫外消毒水槽相连,此通道为原一级B排放管,污水厂升级改造后便已停用,检查时该管道没有排水,检查发现该厂用一期的5号、8号CASS作为污泥储存池,其他生化池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过管道输送到此存放。7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经调取出水在线间近三天视频录像发现,原紫外消毒水槽有大量浑浊污水排放。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调查询问,最终两人承认开启汇流井阀门通过原一级B管道排放污泥水,经进一步调查,企业负责人又承认了2022年5至6月期间进行了污泥偷排。整个污水偷排过程是将一期和二期CASS池的污水和污泥排放到汇流井,然后经原一级B管道进入出水在线间,最后经过总排放口排入汤旺河,通过原一级B排放口排水时,一级A的二次提升泵关闭,深度处理间停止进水。

该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对原一级B排放口进行物理隔断,禁止通过该管道排放污水,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3.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最后该企业负责人被处以12日行政拘留,具体工作人员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伊环发〔2021〕52号)第五条重大事项第(四)项、第六条第(三)项,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该企业生态环保意识淡薄,法治思维不强,为节约成本,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该案的查办,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和提醒企业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该案属于企业内部员工举报,2023年4月,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规定内部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从“质”的层面实现高效监管,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源:伊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


这则伊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的新闻,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对,你要注意到,这几个字才是最触目惊心的:我局接到某污水处理厂员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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