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2—2002
目 录
1总则.
2术语.
3一般规定.
3.1水量计量.
3.2漏水修复.
4管网管理及改造.
4.1管网管理.
4.2管网更新改造.
5漏水检测方法.
5.1一般要求.
5.2检测方法.
6评定.
6.1评定标准.
6.2节的规定修正后确定。.
6.3统计要求.
6.4计算方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统一评定标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城市供水成本,保证城市供水压力,推动管网改造工作,制定本标准。
1.0.1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统一评定标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城市供水成本,保证城市供水压力,推动管网改造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损控制及评定。
1.0.3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评定及管网改造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管网distribution system
出水厂后的干管至用户水表之间的所有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和用户水表的总称。
2.0.2生产运营用水consumption for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se
在城市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2.0.3公共服务用水consumption for public use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商业和餐饮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水。
2.0.4居民家庭用水consumption in households
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公共供水站用水等。
2.0.5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consumption for fire and special use
城市消防以及除生产运营、公共服务、居民家庭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深井回灌用水、管道冲洗用水等。
2.0.6售水量water accounted for
收费供应的水量。包括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以及其他计量用水。
2.0.7免费供水量consumption for free
实际供应并服务于社会而又不收取水费的水量。如消防灭火等政府规定减免收费的水量及冲洗在役管道的自用水量。
2.0.8有效供水量effective water supply
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2.0.9供水总量total water supply
水厂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
2.0.10管网漏水量water loss of distribution system
供水总量与有效供水量之差。
2.0.11漏损率leakage percentage
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
2.0.12单位管长漏水量water loss per unit pipe length
单位管道长度(DN≥75),每小时的平均漏水量。
2.0.13单位供水量管长pipe length per unit water supply
管网管道总长(DN≥75)与平均日供水量之比。
2.0.14主动检漏法active leakage control
地下管道漏水冒出地面前,采用各种检漏方法及相应仪器,主动检查地下管道漏水的方法。
2.0.15被动检漏法passive leakage control
地下管道漏水冒出地面后发现漏水的方法。
2.0.16音听法regular sounding
采用音听仪器寻找漏水声,并确定漏水地点的方法。
2.0.17相关分析检漏法detection by leak noise correlator
在漏水管道两端放置传感器,利用漏水噪声传到两端传感器的时间差,推算漏水点位置的方法。
2.0.18区域检漏法waste metering
在一定条件下测定小区内最低流量,以判断小区管网漏水量,并通过关闭区内阀门以确定漏水管段的方法。
2.0.19区域装表法district metering
在检测区的进(出)水管上装置流量计,用进水总量和用水总量差,判断区内管网漏水的方法。
2.0.20区域装表兼区域检漏法combined district and waste metering
同时具有区域装表法及区域检漏法装置来检测漏水的方法。 当进水总量与用水总量差较大时,用区域检漏法检漏。
2.0.21压力控制法pressure control
当管网压力超过服务压力过高时,用调节阀门等方法,适当降低管网压力,以减少漏水量的方法。
3一般规定
3.1.1城市供水企业出厂水计量工作,应符合《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CJ/ T3019)的规定。
3.1.2除消防和冲洗管网用水外,水厂的供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绿化用水、深井回灌等都必须安装水量计量仪表。
3.1.3用水计量仪表的性能应符合《冷水水表》(GB/T778.1~3)、《水平螺翼式水表》(JJG258)和《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的规定。
3.1.4供水量大于等于10×104m3/d的水厂,供水计量仪表应采用1级表,供水量小于10×104m3/d的水厂,供水计量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用水计量仪表宜采用B级表。
3.1.5出厂水计量在线校核的方法、仪表及有关数据,应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3.1.6水表强制鉴定应符合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管径DN15~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管径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3.1.7有关出厂供水计量校核依据、用户用水计量水表换表统计、未计量有效用水量的计算依据,必须存档备查。
3.2.1除了非本企业的障碍外,漏水修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漏自报漏之时起、暗漏自检漏人员正式转单报修之时起,90%以上的漏水次数应在24小时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