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9 14:48:59 作者 : 围观 :62次
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转变供水企业的传统营销方式,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基 本 要 求
1、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用户的要求,也是城市供水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2、“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是指一个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3、 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对不愿意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用户,仍按当地的原供用水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对于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各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施。
5、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后,居民成套住宅的供用水设施的产权归属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界定。
二、 技 术 要 求
1、对居民成套住宅已设“一户多表”的,原则上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形式,改造为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2、已建居民成套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装要本着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形式多样化的原则。推荐采用“嵌墙式”和“落地式”两种改装形式。安装要求美观、不得妨碍住户的通行等正常活动。
嵌墙式:公共立管明敷,水表箱埋于楼道墙内,表前表后水管暗埋,预留管尺寸须满足维护要求。水表箱定位及尺寸须满足 日常抄表和维护要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间紧挨公共楼道的一梯多户住宅。
落地式:水表设于住宅外墙边公共部位的水表井或专用水表箱内,表后水管贴墙面往上延伸,安装于专用管道井内。水表井或专用水表箱定位及尺寸须满足抄表及维护管理要求。适用于大部分住宅楼,尤其是卫生间、厨房间不靠公共楼道,表后水管无法从楼道内穿越与户内水管对接的住宅。
根据户型、房屋结构等实际情况,嵌墙式和落地式这两种形式在同一单元可结合运用。为便于抄表及日常管理,有条件的应尽可能统一安装形式。
3、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不准使用。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贸易结算计量水表。鼓励采用多种形式的、具有先进性、技术上成熟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4、材料的选用。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镀锌钢管,必须选用已取得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推广认可证书》的新型给水管。
5、在改装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的,应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6、在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过程中,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当地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条件(主要是水压),同步改造或取消屋顶水箱。
三、 实 施 工 作 的 方 法 步 骤
1、自本指导意见颁布之日起,各地的新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应遵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在建或尚未进入装饰的住宅应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进行整改。
2、城市供水企业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方式,做好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造工作,按照:试点——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展开工作。在试点工作开展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并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操作。
3、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装应按照受理申请、实地查勘、改装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对已建多层住宅,提倡以单元为单位整体受理改装申请,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四、 相 关 条 件
1、“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工程费用只应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2、新建住宅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所需的材料、人工等费用按实进入住宅建造成本。已建住宅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所需工程费用的收取,应按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应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完成。
五、 组 织 管 理
1、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高度重视“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应当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城市供水企业要积极做好优质服务和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努力做好文明、安全施工。
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进展情况、贸易结算计量水表的选用、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各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