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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小荷才露尖尖角

2023-11-29 14:49:11 作者 : 围观 :70次

水权交易:小荷才露尖尖角

——困扰中国水务若干问题系列评论之一

高雅麟

近年来,中国水业的变革与发展,吸引着各级政府、民众、投资商的眼球。无论是风平浪静、稳中有变的水务发展还是销烟弥漫、急流暗涌的水业市场,无论是纸上谈兵的理论研究还是具体操作中的实务博弈,我们分明可以看到在政策语言中彰显着民生的密码,博弈的困惑中蕴含着政策的导向。在未来的几年中,水权交易、溢价收购、供水成本监审、市场集中度等若干问题必然成为中国水务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本人将从多角度进行评论,此为第一篇。

提到水权交易,不得不提到中国第一起水权交易案例:东阳-义乌水权交易。2003年,我曾写过一篇评论:《不要玩火,也不要玩水》,对水权交易提出部分质疑,这种观点其实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时至今日,随着对水权问题的认识加深与实际案例的进展,对水权交易事件开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尤其是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发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有外界媒体宣称,这标志着中国水权制度体系将具雏形,让我们更加领悟到水权交易的现实意义,值得水业同行的深思。因此,对于水权的理解与认识显得尤为必要。

第一,从科斯定理出发,认识水权交易的理论可行性。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笔者的理解,通俗点说,就是按照科斯理论,需要把水资源的使用权利用市场化运作的手段来达到优化的目的。而水权正是人为设计的一个可供交易的载体。当然在这个背后还有一些更深的经济理论与政治理论的的支撑。从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来看,从最初的“好得很”与“糟得很”热议中到目前的理性分析,已经逐步显现出水权交易的复杂性、必要性与现实性。因此,我们非常需要用一些理论来解释和认识水权交易这一新事物。所以要真正理解和全面认识水权交易,我们不妨细读一下科斯定理的一些知识点,然后对照水权交易的现实,或者会有一个全新的发现,同时引发出更多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第二,从“公地悲剧”,认识水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悲剧十分形象地说明了公共资源的管理,不可能由大众自觉管理。对于水资源而言,同样不可能由广大水资源的消费者来自觉管理。于是水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就存在了可能,或者说,水权交易就有了必要性。但是笔者认为,水权交易的手段也并不是万能的。这就是引发出了下面这个问题。

第三,从“囚犯困境”,看水权交易的失效可能性。

在博弈论中有一个经典案例——囚徒困境,非常耐人寻味。这个模型说明,即使制定了一定的游戏规则,即在某种水权交易制度存在的情况下,哪怕大家都遵循这个游戏规则,但从个人的利益出发,也可导致集体利益的最小化。

“囚徒困境”说的是两个囚犯的故事。这两个囚徒一起做坏事,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起来,分别关在两个独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进行审讯。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或者供出他的同伙(即与警察合作,从而背叛他的同伙),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与他的同伙合作,而不是与警察合作)。这两个囚犯都知道,如果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因为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无法给他们定罪。但警方也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就给了这两个囚犯一点儿刺激: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背叛,即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就可以被无罪释放,同时还可以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并且为了加重惩罚,还要对他施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当然,如果这两个囚犯互相背叛的话,两个人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谁也不会得到奖赏。

那么,这两个囚犯该怎么办呢?是选择互相合作还是互相背叛?从表面上看,他们应该互相合作,保持沉默,因为这样他们俩都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自由。但他们不得不仔细考虑对方可能采取什么选择。A犯不是个傻子,他马上意识到,他根本无法相信他的同伙不会向警方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然后带着一笔丰厚的奖赏出狱而去,让他独自坐牢。这种想法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但他也意识到,他的同伙也不是傻子,也会这样来设想他。所以A犯的结论是,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背叛同伙,把一切都告诉警方。而如果他的同伙也根据这个逻辑向警方交代了,那么,A犯反正也得服刑,起码他不必在这之上再被罚款。所以其结果就是,这两个囚犯都得到了最糟糕的报应:坐牢。

这个案例说明个人理性的行动最终导致的结果却是集体的非理性的结果。因此在水权交易制度下,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由于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不一致,极有可能与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初衷相悖。

第四,政府部门对水权交易的态度。

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协议中,为使水资源费由东阳市政府获得,将交易额设计为4999.9万吨。对此,笔者曾经非常费解,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这是一个技术性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水资源转让总额超过5000万吨,那么水资源费应该由省级水利部门收取。将交易额设计为4999.9万吨,显然是一个并不高明的处理方式。但是,在我看来,从这一细节上至少可以反映出几个问题:一是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对此事的宽容、保护和支持的态度。二是在我国水资源缺失的背后是水权交易的相关制度的缺失。三是水权交易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而复杂的。水权交易问题不仅涉及制度问题而且涉及技术问题,不仅涉及经济学理论而且涉及法学理论,是一个十分综合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在水资源的稀缺性以及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无疑是水权制度的催生婆。现实告诉我们,水权交易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但是水权交易在未来的水资源配置过程中,将如何彰显应有的威力,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

一是水权交易的成本有多大?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水资源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水权模糊的社会成本越来越大,公共水权制度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因此水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前提是进一步提高水权的排他性,即明晰水权。然而如何界定初始水权,必将是一个复杂的,也远非水利部出台的《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所能够完全解决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水权高额交易成本,而且这个高额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更体现在行政成本等方面。

二是水权交易离市场有多远?

从现实来看,义乌东阳的水权交易案例,并不见得有多少推广性。各地财政实力的差异性,初始水权如何确立的复杂性,政策的不确定性等一系列问题是困扰中国水权交易的客观存在。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水权制度的创设和水权贸易规则的完善是水资源市场配置所应具备的三个必要前提条件。而这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到目前为止,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难题也是一个政策难题,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依然是迷雾重重,犹抱琵琶半遮面。因此,水权交易昂首挺胸走向市场的日子为时尚远。从以下二个细节可以得到应证:

1、 水利部首次制定《水量分配办法》,中国所有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总量将首次全面明确分配份额,在此基础上,中国将构建水买卖和水权转让的初始水权制度。但是并没有提出水权及水权交易的概念以及具体操作的实质。

2、 谁的水?谁该为水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此并没有明确。同时,也没有写明“水权”、“水权交易”等概念。

三是当用水权放到生存权的高度上来考虑的时候,水权还能够交易吗?

有媒体宣称: “在特殊背景下,水资源的争夺就更加突出,‘水权’的概念也突然清晰了。”我认为,与其说水权的概念突然清晰,不如说水权交易的必要性忽然间清晰起来。

当中国水务酝酿着变革前奏,尽管水权交易还存在各式各样问题,然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水权交易就象刚刚露出尖尖角的小荷,也象立在荷尖上的那只晴蜓,感受着变革的来临,告知着人们关于水权交易的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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