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动态 >>查看详情

京冀水资源补偿机制亟待建立

2023-11-29 14:57:34 作者 : 围观 :66次

 

    北京和冀北地区是中国北方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区,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受到严重缺水的困扰和水荒的威胁。为此,应建立起与区域水资源供求状况相适应、协调上下游发展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的矛盾。
  水资源成可持续发展制约因素
  北京和冀北地区是典型的资源性缺水地区,区内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8。北京和冀北地区是典型的水环境脆弱区,区内集中了河流干枯、泉水消失、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林草退化、水体污染等众多水生态和水环境问题。为消除河流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国家和地方进行了长达30多年的重点治理。但直到目前,仍未从根本上恢复北京和冀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水环境质量。官厅水库仍未完全达到饮用水功能标准。
  城市和区域的快速发展,必将进一步扩大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需求,有限的水资源总量和水环境容量将承受更大的压力。如果不及时深化永定河和潮白河流域水资源环境管理体制改革,运用市场机制调节水资源供求和配置,即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仍难以用有限的水资源可供量满足无限的用水需求,保障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分配体制存在一定缺陷
  任何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都是以其权属清晰和可转让性为前提的。只有权属清晰,资源拥有者才具有保护资源的内在动力;只有可转让并使出让方获得必要的转让收益,才能实现资源不断向效率更高的使用者转移,并从整体上强化所有资源使用者节约使用资源的意识和行为。
  目前,北京和冀北地区基本上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虽然有流域性水资源管理机构——海河水利委员会,但流域的主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程设施,几乎全部由省级和市级行政区管理调度;虽然对水资源收费标准和工程水价进行了多次调整,但至今没有建立起流域一体化的水费定价、征收、分配和使用体系,区域间在水价及征收上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水价没有充分反映水的稀缺性,水的价格调节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虽然国内有些地区出于平衡水资源供求的需要,进行了水使用权界定和流转试点,但北京和冀北地区仍然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指令性分水计划确定不同水平年各行政区域用水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方式。
  虽然在北京市和河北省政府的推动下,相继在上游地区实施了部分水资源调配、农业节水、水环境保护、水源涵养等带有补偿性质的项目,但由于其补偿领域缺失、补偿价格过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受体错位、管理体制不完善,很难调动起用水主体节水、保水和让水的积极性。虽然为改善北京和冀北地区水的涵养条件,保护首都北京地表水源水质,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了大量的水源保护、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整治工程,但始终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正是现行水资源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滞后,引发一系列“重开采轻管理、重义务轻责任、重索取轻补偿、重用水轻节水”等不合理倾向的存在和发展,难以调动用水主体节水、让水和保水的积极性,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
  流域水资源补偿机制亟待建立
  在严重缺水区域,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关键在于建立政府和市场双向调节的水资源调度管理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使用和保护,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分配方式和补偿机制。这是经过国内外水资源管理实践广泛证明了的。具体到北京与冀北地区,笔者认为应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流域水资源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实现上下游地区水资源保护的外部效应内在化为目的,遵循“平等协商、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受益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补偿方式和手段,逐步建立起以初始水权分配为基础、以水权交易和补偿为手段、以流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为保障的水资源补偿机制,提高流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京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水资源补偿的前提,是要对流域水资源初始水权进行分配。初始水权的分配应按照滨水性、均等化、协调性、可持续和可调整的原则,对区域内自产地表水资源总量根据流域面积和流域人口比重分配京冀各自初始水权份额。
  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水权转让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准市场”行为,必须受到国家的宏观调控。因此,在水权初始配置的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应按照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有偿转让、合理补偿、水量和水质并重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建立以初始水权为基础、以年度出入境水量实际监测数据为依据的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机制和转让水量测度办法。
  应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
  为保证京冀水资源补偿机制的高效运行,应借鉴国际、国内有关实践,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依托现有的海河水利委员会和21世纪首都水资源领导小组,设立“京冀水资源补偿协调领导小组”,作为京冀水资源补偿管理主体,具体负责领导和协调整个京冀的水资源补偿工作。成员单位应包括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其海河水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北京市和河北省等。
  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京冀流域水资源所有权职责;组织京冀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制定综合规划;界定京冀流域水资源补偿主体;测度和认定京冀流域可分配水资源;主持京冀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监督并认定京冀流域水权使用状况;商定水权使用时限及调整条件;主持京冀流域水权转让;实际测度并确认转让水量、水质;商定水权转让价格并确认水权转让补偿额度;主持商定并确认补偿方式及各种补偿方式的比例;商定水权受让方补偿资金的拨款方式和支付周期;监督水权受让方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及非资金补偿方式的实施情况;商定并调整水权出让方补偿资金的用途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定期对补偿效果进行评估,并据此提出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调整意见等。
  作者单位:河北省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
标签: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