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9 14:58:02 作者 : 围观 :73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 2010)2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
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
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O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
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
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
开试点 O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
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O
附件:-,(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
指导意见〉
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2一
附件一: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
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
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
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
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
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
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
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
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
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
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
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
挖潜节支。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做
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
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
兼顾、稳步推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
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各试点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建立包
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两个层面的公开制度,
通过成本公开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使成本公开
成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不
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通过成本公开,
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
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要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本意见要求,
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三要坚持积
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
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坚持改革创新,要立足各地实际,不断创
新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把成本公开工作做好。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城市和时间。各省、自治区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选择 2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建议从最先调整水价的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选择;直辖市直接列入试点范围。 2011
年 1月 1日起,各地调整供水价格都要按本意见执行,并根据试
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
在 2010年 12月 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
见,拟定并发布成本公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三)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省(区、市)水价成本公开实
施办法下发后,各试点城市如要调整水价,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
门应及时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经省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
四、公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
水价成本公开主要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
(一)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
时,供水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
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
数据(附表 1、 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
整的重要问题。
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
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 5个工作日内回
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
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
天,且不得少于 1个月。听证会举行 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
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技诉。
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
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成本监审
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
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
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
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 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
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
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
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
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向听
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
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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