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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1-29 14:58:02 作者 : 围观 :73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 2010)2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

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

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O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

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

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

开试点 O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

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O

 

 

附件:-(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

指导意见〉

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2

 

 

附件一: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

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

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

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

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

 

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

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

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

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

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

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

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

挖潜节支。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做

 

 

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

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

兼顾、稳步推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

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各试点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建立包

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两个层面的公开制度,

通过成本公开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使成本公开

成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不

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通过成本公开,

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

革工作。

 

()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要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本意见要求,

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三要坚持积

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

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坚持改革创新,要立足各地实际,不断创

新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把成本公开工作做好。

三、试点范围

()试点城市和时间。各省、自治区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选择 2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建议从最先调整水价的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选择;直辖市直接列入试点范围。 2011

 

1 1日起,各地调整供水价格都要按本意见执行,并根据试

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

2010 12 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

见,拟定并发布成本公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省(区、市)水价成本公开实

 

施办法下发后,各试点城市如要调整水价,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

门应及时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经省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

四、公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

水价成本公开主要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

 

 

()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

时,供水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

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

数据(附表 1 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

整的重要问题。

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

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 5个工作日内回

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

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

 

 

天,且不得少于 1个月。听证会举行 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

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技诉。

 

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

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成本监审

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

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

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

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 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

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

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

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

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向听

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

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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