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9 15:00:35 作者 : 围观 :85次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生活生产基础条件,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和《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16号)的精神,省依据财力可能,安排部分引导资金,设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专项补助计划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列入市、县计划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可参照执行,列入国家农村人畜饮水建设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地要根据《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饮水项目)是指:为解决农村农民饮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以地方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多渠道资金投入兴建的农村水源工程、净水工程、引水工程、输配水工程、雨水集蓄工程等项目。饮水项目分改善和解困两类:
改善项目指现有乡(镇)、村水厂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供水保证率低于60%的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县城或中心镇供水能力富余,有条件向周边农村延伸的管网建设项目。
解困项目指海岛和部分山区县人均日生活供水量少于60升,难以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而由户、村为单元建设的小型或微型饮水设施。
饮水项目范围不包括用于解决县城及以上规模城市居民饮用水、企事业单位等用水的供水工程和已经列入国家或省水利重点工程或省水利基本建设计划项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申请列入省计划的改善项目新增受益人口要求平原地区8000人以上,丘陵地区5000人以上,海岛、山区3000人以上。解困项目新增受益人口要求在500人以上,可由若干相邻项目组合,偏远困难地区立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饮水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吨或内容单一(如城镇水厂的管网延伸等)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可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供水水源规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划为依据,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按浙委办〔2002〕40号文执行,报市备案;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九条 申请列入省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7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2、次年度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实施项目计划表(见附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当年8月底之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参照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经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的原则,商省财政厅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次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 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由各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在当年8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提交申请补助的文件。申请补助资金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投资额,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时间,项目筹资计划及申请省补助金额等。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省财政不予立项补助专项资金:
(一)无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请补助的文件或文件主要内容不全的;
(二)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地方筹资不到位,留有缺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改善项目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解困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工程的质量、技术、资金等管理。
第十二条 改善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市政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招标过程实行监督和管理。解困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解困项目可由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劳务工程队施工。劳务工程队应配备安全员及本工程需要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人员。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五条 建安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饮水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1000万元以下饮水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建设监理资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等方式进行监理,监理费估标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标投标制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饮水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质量监督工作按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解困项目可实行报告制,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后视为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等季报制度,应设专人负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季末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过后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省水利厅(见附2)。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饮水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属地方公益性项目,资金筹措以业主自筹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对饮水项目实行适当补助。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或外资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十九条 省专项资金用于第四条所指的饮水项目中的农村水源、净水、引水、输配水、雨水集蓄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建造等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省立项批准的饮水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及时调整筹资计划,确保项目资金不留缺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财政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工程的实施和验收考核等。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按初步设计“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审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单位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市、县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饮水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项目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
3、工程决算报告;
4、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5、质量检测报告;
6、工程试运行报告;
7、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照片及录象资料;
8、解困项目实施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3);
9、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饮水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将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抄报省水利厅核备。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抽查,饮水项目的验收结果和抽查情况将作为下年度立项和安排省补助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以及抽查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饮水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制,明确管护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