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引导上市企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 号)、浙江证监局《关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67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对象和内容
(一)披露方式和对象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分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两种。
1.定期披露
现阶段定期披露的主要形式为编制和发布年度企业环境报告书,目前仅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开展,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年度环境信息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2.临时披露
上市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发布的临时环境报告。
(1)企业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MS1] 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2)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的,被处以高额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理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3)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报告。
(二)披露内容
1.定期环境报告披露的内容
主要反映企业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方针以及企业为改善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所作的工作。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要求进行编制。
2.临时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
(1)因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当报告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环境影响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获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法情形和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等内容。
(3)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应当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4)因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说明事件的起因、状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程序
(一)企业可根据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编制环境报告。
(二)企业应将拟公开的环境报告报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在当地媒体或互联网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布环境报告。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技术培训指导。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编制工作,我厅将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企业熟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流程、要求、内容和方法。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梳理需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的企业名单,提前介入,主动做好服务,提升辖区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引导其他企业主动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公开的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其环境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及时公开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和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管的良好氛围,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