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污水站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葛市污水净化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站进行检查,并于3月8日立案调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站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2年3月5日-11日期间,你站外排污水中氨氮、总氮污染物日均值连续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长葛市环境监测管理站于3月7日对你站总排放口外排污水取样(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监测报告显示:COD测定浓度日均值为30㎎/L、氨氮测定浓度日均值为17㎎/L、总磷测定浓度日均值为0.10㎎/L、总氮测定浓度日均值为29.3mg/L,其中氨氮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1.125倍(标准值为8mg/L),总氮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0.953倍(标准值为15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2〕1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站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站于4月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2022年2月中下旬生化处理系统持续遭到高浓度、偏酸性污水进水冲击,造成生化处理系统遭受严重破坏,硝化菌等微生物被杀灭以及中毒,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导致出水总氮、氨氮不能稳定达标。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截至3月29日系统恢复正常,出水指标稳定,在复查期满前按照决定完成了改正工作。由于本次事故系因排污单位超标排污进入进水口对管网迅速造成巨大冲击,事发突然,远超出可控制范围,已恢复正常污水排放,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对你站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1.针对你站提出系因“2月中下旬持续遭到高浓度、偏酸性污水进水冲击”情况,经调查,你站不能提供进水遭到冲击相关证据,根据2月中下旬进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你站进水水质无高浓度污水进入;2.你站提出在复查期满前按照决定完成了改正工作,而我局在3月11日作出并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明确提出责令改正的时限为“立即改正违法污水超标排污行为”,而非复查期满前改正,同时,按要求改正违法超标排污行为,系你站法定责任,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理由,相反,如未按照要求改正,还将受到进一步的按日连续处罚等更严厉责任追究。综上,你站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2〕1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询问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为证。根据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6,你站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为:废水类别为“服务业废水”,超标因子2个,排放去向或区域为“IV类水体”,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水日排放量为“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能够“配合调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公式计算,经集体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你站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民生银行许昌长葛支行长葛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长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起案例跟笔者之前分享一篇进水超标的新闻报道很相似:2021年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根据上述公示,该行政处罚下达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处罚依据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工商信息显示,廊坊碧水源主要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及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碧水源的有关人士表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我们近期也将提出行政复议”,碧水源并未就记者发送的书面采访问题作出回复。对于碧水源上述说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室(下称廊坊局)表示,“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存在进水超标情况,进水水质超标不能成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同时该局表示,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该案行政复议通知。针对此案,廊坊局也披露了更多的信息:“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自2019年11月1日出现进水超标现象,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并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廊坊市生态环境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廊坊碧水源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直至廊坊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进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在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执法部门要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以,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锁定相关证据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