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住建厅起草报送的关于对《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其中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运营和维护、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情况以及配套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多方面做出了新规范和新要求。
进水超标导致污水厂出水超标、系统崩溃、设施瘫痪、屡遭处罚等等情况的发生不胜其数。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国中水务因环保问题被罚款约1004.54万。罚款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于进水水质持续超标,大大延长了系统的恢复期,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
◎长葛市污水净化站曾因进水超标导致多日出水超标排放,但由于不能提供进水冲击证据,最终被当地环境部门处罚52万。
◎上海奉贤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次因进水严重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虽然及时发现并进行了应对措施,最终仍被处罚共计63万元。
◎河南省濮阳市多座污水处理厂曾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受污水冲击而系统瘫痪。
◎江阴港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厂因进水超标擅自停止进水,不仅被罚款12万元,涉事厂长还被刑拘。
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污水厂本来就已经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维持并修复被破坏的污泥生态系统了。
如果再因进水导致出水超标被罚,并且还苦诉无门,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也让进水超标,曾一度成为正常运行的下游污水厂们的“噩梦”。
有时候,即便是轻微出水超标、非主观故意超标或者及时上报积极应对,也依旧难免被罚款,更不要说在当前“瞬时值超标就是超标排污”的大趋势下,各个污水厂可谓是如履薄冰。
因此,《意见》第五章“污水和污泥处理”中明确提出:
1)污水处理厂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2)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维护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其中带来的好消息,一个是“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处罚规定正在减弱。另一个是,如果确因该原因被罚款,污水厂可以大胆向上游“肇事者”追偿、索赔。
此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就“农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曾提出要求: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现在河南省发布的《意见》中,不仅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明确提出要求,也对其结果保有追责手段。
第五章“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第三十七条规定:
这无异再次给当前那些长期停运、基本瘫痪、部分工艺闲置等“不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当头一棒!
要知道,该类事件此前已经被环保督察和各地生态部门多次曝光。例如,
湖北孝感,东拓污水处理厂就曾被环保督察两次指出“污水处理设施单元运行不规范”。具体包括,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处于停运状态,絮凝沉淀池替代旋流沉砂池,运行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水解酸化池功能丧失,充当事故池使用;CASS生物池漂浮大量死泥;紫外线消毒器停用......
四川巴中,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因擅自停用部分生化池,被当地环境局被处以19万余元罚款。
至于小编为什么上文要用“再一次”,实际上,这一点本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之一。
只不过这些年情况仍然不容乐观的背后暴露出的,一部分是因为没钱,一部分是因为想省钱,剩下的一部分则是因为没人管。
除了以上小编摘出来想重点聊聊的两点,《意见》同样对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再生水利用等等提出要求。
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本支出方面,《意见》提出:
1)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更新和设施改造中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同步实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已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纳入年度计划进行改造。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水质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3)发展改革、财政和城镇排水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时,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4)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通过中央控制系统归集运营数据,加强精细化管理,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设绿色低碳标杆厂。
对于污泥处理处置方面,《意见》提出:
1)新建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步建设。
2)鼓励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建筑材料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处置后产品,提高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对于再生水利用方面,《意见》提出:
1)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2)用于生产经营的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公共生态环境领域再生水利用。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湖北生态环境、恩阳区人民政府、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