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2045年到期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又被提前终止了!
巴安水务2家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
2月22日晚间,巴安水务发布《关于共青城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终止暨资产转让》的公告。
公告显示,巴安水务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鄱湖环保”)与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称: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工业新区服务中心)共同确认,鄱湖环保取得的共青城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拟提前终止,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鄱湖环保补偿1773.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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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鄱湖环保向江西省赣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赣北水务”)转让共青城市巴安环保有限公司厂区内与运营有关的所有有形及无形财产,交易价格2327.38万元;另外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欠费一次性折后结算款1998.9万元,由赣北水务支付。
据悉,共青城污水处理厂自2015年3月20日开始进入商业运营模式,运营期限30年(2045年)。
无独有偶。今年1月4日晚间,巴安水务也公告,为优化资产配置,子公司鄱湖环保拟向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发集团”)转让南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全部资产。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审议通过关于南康污水厂项目由政府回购并终止BOT特许经营权的议案。鄱湖环保南康污水处理厂由政府回购并终止BOT特许经营权,以2150万元向城发集团转让南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全部资产。
被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事件,越来越多了。
事实上,类似地方政府提前收回污水厂特许经营权事件,这两年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多了。
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至今(1、2月份),行业内就先后公告了湖南岳阳、江西赣州、江西九江等3起提前收回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事件。
而从往期发生的此类事件可以看出,政府对特许经营期间的污水项目提前收回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环保平台介入,政府整体规划、打包运营,形势发生变化、项目满足不了新的环保规划,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管网建设升级改造,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企业因资金问题被迫退出等等。
水务局提前22年收回特许经营权,主因企业污水处理规模不达标。
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给桑德国际旗下公司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发出的《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书》中提到,京禹顺公司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截至水务局实施临时接管前,污水处理规模未达到约定的18万立方米/日;未进入商业运营日;未提交履约保函等。且经地方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公司拒不改正。
因此,顺义区水务局依法决定提前22年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京禹顺公司特许经营权。
水务局提前16年收回特许经营权,并临时接管污水处理厂。
西安市鄠邑区水务局对西安户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户县桑德”)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强制接管,并要求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理由是户县桑德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2020年12月底完成污水厂的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同时,还存在在协议签订后未按期完成项目融资和将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费权进行了质押违反规定的情况。
因提标改造未完成和出水长期超标,当地政府拟一次性取消14家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
江苏泗阳县住建局拟解除与桑德环境、桑德泗阳的负责经营的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
地方政府认为,2019年11月起,桑德环境、桑德泗阳负责的其中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项目一直未能全部改造完成,大部分项目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设施设备老化落后、出水质量持续超标,截至2021年7月前已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国中水务秦皇岛项目、鹏鹞环保西宁项目等也都是因此类原因被政府提前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而从政府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处理结果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议双方协商解除协议,污水处理企业获得一定的回购款,然后退出;另一类是协商不成,政府强制接管,最终引起纠纷,闹上法庭。
有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事件爆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地方政府想要收回,设立环保公司或水务集团,重新包装后利用平台去融资,同时自己运营也更有保证。
毕竟,污水处理企业相对于政府方来讲,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至于到底是“某一方”契约精神薄弱,还是政府不允许割韭菜了,又或者是都在传的“民企环保生存愈发艰难”,《环保水圈》认为还有待商榷。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特许经营新机制,又来了。
特许经营新机制出台,环保民企优先参与!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特许经营意见稿》)。
这也是时隔九年,《特许经营意见稿》首次迎来大修,相比现行办法增加千余字,变化明显。其中,大家可能重点关注的内容,例如有:
第十四条提到,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
从这点可以看出,对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新增“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表示着特许经营项目从“重施工”向“重运营”和“控风险”的导向转变。这也能降低类似三达膜子公司四平污水处理厂事件的发生几率。
而新增的第十八条提到的“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一定程度上给环保民企吃上了一颗“定心丸”,国家政策层面是有在偏重扶持民企的,对“央企和环保集团挤兑民企市场生存”的情况也不用过分忧虑。
对大家担心的“政府拖欠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提前终止产生费用纠纷”等问题,文件相关内容也有了细化和新增,比如,
第二十二条提到“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
第四十一条细化了项目提前终止的补偿要求,“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第五十九条新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
结语
总而言之,特许经营新机制的出台,对环保企业和地方政府来说,是保障,也是约束。
其中有对环保民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优先鼓励和权利保障,也有对其更为严格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有对地方政府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合理规定,也有对其拖欠款额或违约行为的惩处。
当然,假如当两者之间再一次因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而产生无法调节的纠纷时,《特许经营意见稿》也明确了争端解决方式、路径,为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筑好了防火墙,吃下了“放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