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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矿泉水瓶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污水处理厂厂长及班长被刑拘!

2023-12-13 10:23:45 作者 : 围观 :91次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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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伪造在线监控数据



2023年3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收到信息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联合衡山分局和衡山县公安局赶赴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现场勘察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取样进水的软管插入在用矿泉水瓶装的自制液体内,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经监测,3月22日23时32分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尾水:COD浓度为138mg/L(仪表显示23.86mg/L)、氨氮浓度为28.8mg/L(仪表显示4.922mg/L)、总磷浓度为0.5 mg/L(仪表显示0.34mg/L)、总氮浓度为29.4mg/L(仪表显示15.55mg/L)。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该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已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2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已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已对2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须果断处置、严厉打击。本案是衡阳市第一起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收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连夜出击,锁定证据后,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涉案人员羁押归案。呈现了面对环境违法犯罪,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绝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势。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二)环境执法与司法无缝衔接是提高办案效率重要保障。本案中,在收到环境违法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就立即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到达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取证。公安部门及时对违法现场和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了控制,对锁定违法证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时就案件进行了联合会商,并邀请省级法律专家进行指导,为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为下步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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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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