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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数据“注水”,上海首例干扰环保采样案宣判,负责人判刑2年!

2023-12-13 10:23:47 作者 : 围观 :120次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上海市首例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检测数据失真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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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干扰环保采样刑事案件



沈某某系第三方公司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负责人,为上海某仪电公司提供环保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

2011年,为解决某仪电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报错等问题,沈某某在明知会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信息系统采样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设计并在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道上加装自来水管路。

 2021年相关设备改造时,他继续安排手下员工按照原管路布局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管道线路进行拆卸后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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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相关设备违规改造

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等单位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加装行为导致进样水泵启动后采样污水和自来水混合进入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自动监测分析仪。

通过比对测试和分析发现,加装该自来水管路导致自动监控设备的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不能准确反映上海仪电显示公司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浓度值。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环境监测设施维护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环境监测设备不能擅自改动,仍采用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道上加装自来水管路方法,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且该失真数据已上传至上海市生态环境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监控等平台,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后果严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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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持续打击监测数据作假



2023年2月16日至17日,生态环境部在京召开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认为,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来之不易的新成效。累计将344余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布8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印发“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连续3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涉嫌环评造假案件,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


会议确定,2023年要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构建远程监督帮扶新体系,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强化监督。继续推进长江、黄河、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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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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