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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文生图一案的试验精神及启示

2024-01-11 09:29:53 作者 : 围观 :101次

作者:段伟文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文生图”应受著作权(版权)保护的一审判决生效,成为业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人类借助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视为独创性智力成果引发了广泛讨论。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内容创作、知识创造以及相应知识产权的冲击才刚刚开始,此案的判决无疑是尝试性和试验性的。在此标志性案件告一段落之际,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产业的意义何在。

早期应用合法性建构试验的范例

这一案件是新兴科技早期合法性构建试验的范例。数字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产业的早期应用越具有颠覆性,越可能突破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边界和范围,就越容易陷入法律的“雷区”。多年来数字科技治理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为了打破产业创新在合法合规上面临的不确定性,减少创新者和创业者对新兴科技法律与社会伦理风险的焦虑,给新兴科技产业以稳定预期的关键是,主动、尝试性地构建更加明晰和友好的法律环境。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一些关注新兴科技产业早期应用法律风险的人,逐渐探索出一条主动“做球”的路子,针对应用实践中的典型冲突和亟待突破的争议提起诉讼,以此推动相关法规的明晰化,促进相关政策导向的可预期性。

据报道,提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版权诉讼的原告本职是律师,这次诉讼并非单纯应对,而是有意为之,将其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绘画过程中所体现的智能成果和独创性作为焦点。

这次诉讼与审判之所以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早期应用的法律构建具有范例价值,不仅在于敢于“发球”的原告有备而来,还在于善于“接球”的法官审时度势。通过此示范让我们看到,与新兴科技的创新一样,其法律环境也需要相关群体主动推进务实的、创造性的构建,而后者是人工智能等产业创新生态的关键。

与美国近期相关诉讼中要求赋予人工智能专利权和版权的诉求不同,此案本着面向科技未来的法律试验精神,审慎而不失创造性地绕过了这个难点,在以保护人的创造力为宗旨和维持自然人创作立场的前提下,认定了人在人工智能绘画中的独创性智能成果,并希望以此推动方兴未艾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可能的挑战及其应对之道

生成式人工智能给知识产权、个人数据保护等法律和伦理带来的挑战层出不穷,其背后有关内容、知识、创造和智能等深层次争议不绝。如何拥抱由此带来的全新可能性,并化解随之而来的不确定性,是人工智能治理的关键智慧。

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科技社会系统中的相关群体更加主动地秉持试验精神,将人工智能法律和伦理治理纳入科技产业创新生态的整体性创建中。

首先,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颠覆性趋势作出研判,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从大战略出发,尽可能搁置可能对其发展带来巨大阻力的争议。

将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此争议为例,目前各国不做全局性裁定,而是采取个案诉讼之类实质性的拖延策略。显然,这些涉及海量内容合理使用的诉讼内涵复杂、成本过高,只有实力雄厚的实体才能参与这种高门槛博弈,客观上加大了多数初创企业落入创新陷阱的可能性。大模型使用和产出的内容是否合理合规,目前并没有一个科学的标准;对其本质的认知,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探索过程,不可能简单地加以厘清。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涉及全新的自动化知识生产对内容、知识、创造和智能等内涵与实践的全面重置,因此要立足系统思维和整体观点,从人工智能带来的全局性供应链、产业链重构出发,动态地权衡并审度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治理之道。应该指出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全面重置并非技术的内在逻辑使然,而取决于相关群体高强度的主动探索,这其中就包括法律和伦理规范。

大模型治理既要精确设置安全、法律、伦理的底线,更要友好地帮助创新者消除对可能落入法律陷阱的忧惧。一方面,主动作为、敏捷应对,不断探寻各种具体创新的可能性与边界,如是否可以赋予版权和专利、合理使用的边界是什么等,让创新朝更利好和明确的预期发展。另一方面,要引入历史性和整体性的再权衡,力避耽于一时治理之功而贻误千载难逢的创新机遇。

最后,应该清醒认识到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尤其应看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供应链、产业链太复杂,近期只能初步搭建起试验性的发展和治理框架,而无法过早制定全面的规则。

面向未来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

在这次的审判中,著作权并未赋予作为非人类的人工智能。但展望未来,人工智能在创作和创造中的作用将日渐加大,从创作和创造的形式、内容、过程等方面说,其都不再仅仅意味着是人类的工具。

生成式人工智能无异于是可让人在异想天开中无限畅游的惊喜机器。例如,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能用自己的想法改写莎士比亚的戏剧,以达利的风格重绘马格里特的作品,让孙燕姿的数字人唱邓丽君的歌,这使得图像、声音、文字等产生于特定时空的内容,成为可以任意合成的素材。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的前所未有的变化必将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创作和创造。不论其如何发展,可以肯定的是,创作和创造将不再局限于人类主体,而这至少意味着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很难将知识产权仅仅赋予人类,知识产权法本身很可能不再适用。

对此,澳大利亚法律学者亚历山德拉·乔治和计算机专家托比·沃尔什曾于2022年在《自然》撰文建议,以“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AI-IP law)替代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并为此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突破现有的知识产权界定对人工智能创作和创造的限制。他们提议,如果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可以更容易、更快地开发,其受保护期限应该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更短。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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