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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解读

2024-12-30 09:20:36 作者 : 围观 :16次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是由财政部于2024年12月27日印发的文件,旨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数据资产管理的新模式。根据该方案,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财政部将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作为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

该试点方案强调试点单位在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时,应秉持谨慎性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尽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对外授权使用的数据资产进行评估,以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此外,试点单位需要建立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这些措施,《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旨在充分激发数据资产的潜能,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从而更好地释放数据资产的价值,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详细回答《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虽然证据中提到了试点的总体目标和内容,但没有具体描述每个步骤的详细操作。以下是从证据中提取的相关信息:

  1. 试点时间:试点将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进行。
  2. 试点范围: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参与试点。
  3. 试点内容
    • 编制数据资产台账
    • 开展数据资产登记
    • 完善授权运营机制
    • 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 规范交易流通。

在收益分配方面,方案提出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探索灵活的分配机制,保障各权利主体的收益权利。在交易流通方面,鼓励探索多样化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价格机制,确保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

财政部如何确保《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中的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财政部确保《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中的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试点内容和范围:财政部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作为试点单位,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进行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环节。

  2. 规范登记程序:试点地方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登记内容,规范登记程序,发放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试点单位需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登记资产卡片。

  3. 严格防控风险:试点单位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有效经验,严格防控风险,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在对外授权使用数据资产时,需按国家规定评估,严禁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或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名义虚增财政收入。

  4. 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试点期间,将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为后续工作积累经验。

  5. 接受监督:稳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中,哪些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被选为试点单位?

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中,被选为试点单位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如下:

中央部门

  1. 水利部
  2. 农业农村部
  3. 文化和旅游部
  4. 国家卫生健康委
  5. 中国科学院
  6. 中国气象局
  7. 中国科协

中央企业

  1.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3.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4.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6.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财政部门

  1. 北京市
  2. 河北省
  3. 大连市
  4. 吉林省
  5. 上海市
  6. 江苏省
  7. 浙江省
  8. 安徽省
  9. 福建省
  10. 山东省
  11. 湖北省
  12. 湖南省
  13. 深圳市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 贵州省
  16. 云南省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对于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有哪些具体措施?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对于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应建立数据资产协同管理的应用价值风险防控机制,多方联动细化操作流程及关键管控点。

  2. 借助中介机构力量:鼓励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

  3. 谨慎开展交易和并购活动: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在相关资产交易或并购等活动中,应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尽职调查,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

  4. 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准确发现管理漏洞,动态跟踪价值变动,审慎开展价值调整,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或消除价值应用风险。

  5. 完善管理制度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将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进行管理,试点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预期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影响是什么?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预期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通过编制数据资产台账、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和交易流通等环节的管理,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工作指引,为后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积累经验。这将有助于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提升数据资产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2. 推动数据资产价值确认与评估:《方案》鼓励探索多样化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有助于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支持数据资产“入表”和交易。这将促进数据资产的有效利用与流通,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与透明度,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升级。

  3. 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产业升级: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价格机制,市场将决定基于公共数据资产开发的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

  4. 防范数据资产应用风险:《方案》旨在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确保数据资产的合理利用和风险控制。这将有助于提升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收益。

  5. 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方案》的实施将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解决数据应用场景不明确、价值实现路径不确定性等问题。通过完善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数据资产,提升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6. 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将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关键环节,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将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数据资产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资〔2024〕16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数据资产潜能,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将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试点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试点单位要建立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困难请及时反馈。
附件: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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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形成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选择有关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工作指引,打造数据资产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为后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积累经验。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基础和试点意愿等因素,确定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协等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在北京、河北、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深圳、广西、贵州、云南等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限。试点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初,试点单位启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试点主要内容,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2025年底前,在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机制。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牵头,会同部分试点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央地协同,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实地调研、重大问题研究、经验交流等方式,有效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工作,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管理经验。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编制数据资产台账。基于数据资源目录,加强数据资源汇集、治理,提升数据资源质量,按照数据资产定义,组织梳理试点单位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形成规范化的数据资产管理台账,摸清数据资产底数。

(二)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有关主体将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应登尽登,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试点地方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登记内容,规范登记程序,发放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试点单位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登记资产卡片。稳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三)完善授权运营机制。建立并完善数据资产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授权运营条件,确保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资产对外授权运营,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权限,探索规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结合实际探索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不同模式,开展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权。强化授权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运营效果,调整或收回授权运营事项。

(四)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积极探索以协议形式约定各方从收益分配中获取合理比例等机制,实现在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灵活配置,保障各权利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收益权利。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试点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按照本级国有资产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推进交易流通。鼓励探索多样化价格形成机制,构建既有利于提高供给积极性,又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有关主体基于运营主体提供的公共数据资产,再次开发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鼓励充分发挥数据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加强供需对接,开展场内公开交易,促进数据资产有效流通、价值实现和信息公开。

试点中央企业按照有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数据资产确权、授权运营、数据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收益分配、交易流通、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可基于本单位持有数据开展试点,也可为其他单位数据资产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数字经济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数据资产潜能、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将试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每半年向财政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形成有效经验。支持试点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下属单位和市、县(区)试点,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做到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形成有效试点经验,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为推动各行业、各地方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三)严格防控风险。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压实数据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试点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应秉持谨慎性原则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对外授权使用数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严禁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在推进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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