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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加絮凝剂降低在线监测数据,一公司被刑事立案!

2024-11-08 10:44:49 作者 : 围观 :33次

 
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中,典型案例之一昆明市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因公司管理人员因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池内投加聚合硫酸铁溶液,涉嫌篡改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被刑事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筛查线索,对昆明市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排口旁放置有1个废塑料机油桶(内有红棕色液体)和1个塑料碗、形迹可疑。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公司管理人员在废水排放后约15分钟,便向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池内投加废塑料机油桶内不明液体,经询问该现场负责人,承认废塑料机油桶中的红棕色液体为聚合硫酸铁溶液,目的是降低相关污染物自动监测数值。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对比试验,经COD分析仪测定,加入聚合硫酸铁溶液水样与未加入聚合硫酸铁水样的COD分析值存在明显偏差。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器内的水样COD、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0mg/L、17.5mg/L和1.13mg/L,与废水总排口、二沉池处理后生产废水水样中的污染物浓度至少相差4.5倍以上。上述行为涉嫌篡改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案件启示
通过环境监管平台大数据筛查发现违法线索,并直奔现场获取关键证据的做法,为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了典型经验。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利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规律和废水间歇性排放的特性,向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池内投加聚合硫酸铁溶液,以达到降低相关污染物自动监测数值、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目的,其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惩。案例具有典型性。
环境部:严查使用违规药剂行为
看通报,投加絮凝剂之后,COD、总氮、总磷浓度与废水总排口、二沉池处理后生产废水水样中的污染物浓度至少相差4.5倍以上,大概率是该公司出水悬浮物SS过高,投加絮凝剂是为了降低取样池的悬浮物,从而降低污染物的浓度,SS对污染物测量影响很大,很多年楼主在清理二沉池时导致清水池SS过高,在线COD翻了10倍以上。
所以,投加药剂也要分清投加位置,像这种SS完全可以在二沉池投加,没必要为了省点药剂费用在取样池投加,把自己也加进去了。
通过这两年违规药剂的处罚,可以看出在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严查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行为在地方执法领域已经得到了落实,所以,一线环保人员一定要认清形势,顺势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节选: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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