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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次!污水处理厂因超配额碳排放被处罚

2023-11-29 11:43:24 作者 : 围观 :254次

都知道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会被处罚,但还是头一次听说超出配额进行碳排放也要被处罚

61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境监察罚字〔202315号)。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下称“京禹顺”)由于“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被罚款245.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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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吨碳排放未履约

污水处理厂被罚款245万元

今年3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京禹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属于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2021年度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9607吨。

但是,截止20221130日,京禹顺只履约了15095吨,还有4512吨未履约。

他们的这一行为,属于“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京禹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因此于4月13日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他们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随后,京禹顺于417日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也于516日举行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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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京禹顺提出了两点申辩意见:



1、碳排放配额发放不合理导致配额不足;

2、2021年3月顺义区水务局对顺义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至今公司没有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致使公司资金周转异常困难,运营亦举步维艰,员工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并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




不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碳排放配额的核算方法对外公开,具有透明度、公开性和合理性。京禹顺未改正违法行为,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所以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



责令两个月内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根据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立案前六个月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成交均价为120.89元/吨)的4.5倍予以处罚即二百四十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元罚款。




也就是说,京禹顺要在两个月内履行剩余的4512吨履约责任,同时还被追加了245.455万元的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京禹顺是一家以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处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03月22日,注册资本3200万元。公司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半壁店村李天路北50米,法定代表人是文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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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

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

从京禹顺的这则案例中,其他污水处理厂能够吸取什么教训?

首先,污水处理厂由于超配额碳排放被处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你得属于“重点碳排放单位”。

本案中,京禹顺就是“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

“环保圈”查了一下,截止目前,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一共有909家,其中与环保有关的至少有13家,他们是: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排京怀水务有限公司、北京顺政排水有限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北京京燕水务有限公司、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源水务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亦庄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这里边,既有北排这样的国企,也有威立雅这样的外企,还有京禹顺这样的民企。除了水务类企业外,还有像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

其次,碳排放违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二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

也就是说,污水厂要想不违规,要么少排放,要么排放超了就去碳市场购买配额,完成碳排放履约。

本案中,京禹顺的配额许可是多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有透露。但他们2021年度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为19607吨,其中履约了15095吨,还有4512吨未履约。

4512吨超配额、未履约的碳排放量,就成了京禹顺被处罚的主要原因。

而根据当时碳市场的成交价,一吨碳配额大约是120.89元,4512吨碳配额总计约为54.55万元,其实也不算太贵

第三,碳排放违规,将会被处罚。

本案中,京禹顺的处罚是:两个月内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被处于4.5倍罚款245.455万元。

也就是说,到最后,京禹顺还是要履行这4512吨碳排放的履约责任。同时由于迟迟没有履约,他们还被处于履约责任4.5倍的罚款——245.455万元。

从原来只需要购买54.55万元的碳配额,到最后多出来245.455万元的罚款,京禹顺可谓得不偿失。

看来,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来讲,在履约周期内及时完成碳排放履约,才是避免处罚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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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异议要早提

拖欠污水处理费不能构成免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京禹顺在听证时曾经提出过两点申辩意见:



1、碳排放配额发放不合理导致配额不足;

2、2021年3月顺义区水务局对顺义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至今公司没有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致使公司资金周转异常困难,运营亦举步维艰,员工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并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




关于第一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碳排放配额的核算方法对外公开,具有透明度、公开性和合理性。

也就是说,京禹顺此时再去争辩碳配额的合理性,已经太晚了。

关于第二点,其实也有事实证明。“环保圈”之前就曾经报道过京禹顺被顺义区水务局实施临时接管一事(相关链接:一大波污水处理厂,被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

原来,顺义区水务局认为,在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京禹顺存在诸多问题,如污水处理规模远未达到约定的18万立方米/日,给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尚未进入商业运营日,逾期达到4年以上;未提交履约保函,逾期达到7年以上等。虽然该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京禹顺仍拒不改正。

因此,根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相关规定,顺义区水务局拟依法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京禹顺的特许经营权。

双方的争议如今已经闹上法庭。今年4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京禹顺起诉顺义区水务局一案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该院已决定登记立案。

不过,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看来,这一理由并不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京禹顺关于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态度来看,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对碳配额有异议,应该尽早提出,不要等到碳排放履约义务没有完成的时候再提,这时候已经为时已晚。

而对于污水处理厂来讲,即使你与业主单位有争议,业主单位拖欠污水处理费,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该履行的碳排放履约任务还是要履行,这并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



参考文献:

1、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06-14

2、关于拟对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涉嫌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进行重大处罚一案的听证公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04-24

3、一大波污水处理厂,被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环保圈,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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